【詞語】: 中俄恰克圖界約 中的詞語 【拼音】: zhōnɡ é qià kè tú jiè yuē 【解釋】: 1727年10月清政府與帝俄政府在恰克圖簽訂,共十一條。重申了由《中俄布連斯奇界約》所規定的一段邊界;重申了《中俄尼布楚條約》關于烏第河與外興安嶺之間地區暫行存放的規定,并規定了兩國相互通商的具體辦法。